一名王姓男子与已婚的林姓妇人发生婚外情,2014年7月间多次在桃园某间摩铁开房间,甚至9月又带着林妇出国到欧洲旅游10天,林妇的丈夫得知后,不但精神崩溃,还罹患重度忧郁症,并气得向王男提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求偿台币100万元。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男侵害对方家庭,又让林妇丈夫精神受创,但求偿金额过高,酌减至40万元。
士林地院开庭时,王男都未出庭,但林姓妇人承认有通奸,并拿出两人的对话纪录、简讯等佐证。林妇的丈夫供称,自从得知妻子出轨后,他罹患重度忧郁症,每天都非常痛苦,因此要对王男要求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王男明知道林妇为他人之配偶,却仍故意与她交往、相奸,其互动方式足以动摇婚姻关系,也侵害了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不过原告名下有数百万元的投资、汽车等财产,但王男近3年所得仅数万元至十万元,原告请求的100万元赔偿金过高,故酌减至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