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赴西藏旅游的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由于布达拉宫门票等服务项目始终无法确认,出团前10天,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并且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总团款10%的违约金。而游客认为,由于该旅行社解除合同,自己重新报团,机票、客房价格等都可能提高,旅游成本势必增加;而假如取消西藏之行,又浪费了难得的度假时间。总之,无论如何选择,自己都有损失,因而旅行社应当补偿这部分损失。旅行社则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部分责任,双方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辨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分析上述案例,首先,旅行社取消行程的行为属于违约。一般来说,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目的,就旅行社而言,是为了获得服务费用;就游客而言,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旅游服务,从而实现旅行社和游客的合同目的。应当说,绝大多数的旅行社和游客的出发点均为善意,都希望旅游合同顺利履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履行辅助人取消服务,比如饭店取消旅行社的客房预订,导致团队无法按期入住,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然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旅行社无法预订到已经向游客承诺的服务,正如案例中描述的那样。在此情形下,旅行社不得不取消旅游行程,但违约的性质无法改变。旅行社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和游客商定新的旅游行程,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旅行社选择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合适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在旅行社服务中,旅游合同的被解除,基本上是合同当事人取消行程造成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认为,只要是解除旅游合同,其起因必然是违约。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行程必须取消,旅游合同自然也必须解除。在这些情况下,旅行社虽然和游客解除了旅游合同,也不能就此认定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相反,旅行社只需要将尚未发生的旅游团款退还给游客,就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的基本原则。在违约纠纷的处理中,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到底是多少,或者说违约方应当如何支付赔偿,需要遵循以下条件:第一,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那么,不论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当然,所谓的违约金约定,一定是违约行为发生前已经约定的,如果不是事先约定的,就不是违约金。第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实际损失是否为直接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的数额,均由守约方来举证。如果守约方不能举证经济损失的存在,违约方就不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的,不得要求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如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1000元,守约方举证还有直接损失800元,违约方不需要再支付800元损失,支付违约金即可。第四,如果双方有违约金的约定,但直接的损失大于违约金,差额部分应当由违约方补足。比如违约金支付了1000元,守约方举证直接损失共计1500元,违约方需要再支付500元损失,而不是1500元。
再次,旅行社不需要向游客承担所谓的差价损失。如果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在为游客提供的服务中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如果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的服务给游客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不论承担何种责任,旅行社的赔偿一般都是以补偿性原则为基础,即游客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换一句话说,游客不可以从赔偿中获利,赚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在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旅行社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而不是间接损失。第二,旅行社的赔偿必须与合同有直接关联。也就是说,游客的损失一定和包价旅游合同有关,和包价旅游合同没有直接关联的所谓损失,旅行社无须承担。总之,旅行社需要为合同负责。上述案例中游客提出的机票、住宿等差价,即使真的存在,也和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旅行社无须支付差价。
最后,游客所谓的浪费度假时间的观点不成立。游客提出的度假时间被浪费,在旅游服务纠纷中经常被提及,游客的时间究竟是否被浪费,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第一,在旅游行程中,存在时间被浪费的情形。比如由于地接社和组团社发生团款纠纷,地接社甩团,造成游客长时间无法接受约定的服务,当然可以被认定为游客的时间被浪费。《旅游法》对于旅行社甩团等行为的惩戒比较严厉,旅行社不仅需要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如果地接社服务出现小纰漏、衔接不够严谨,造成游客短暂等待,旅行社要妥善处理,但不宜简单地划归为时间浪费情形。第二,在出团前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正如案例中的情形,不能称之为时间浪费,而是度假计划泡汤。因为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导致游客不参加旅游,但并不影响到游客对时间的掌控,更不意味着游客的时间被白白浪费,而是旅行社打破了游客的出行计划,改变了游客时间安排的方式。按照当今的法律规定,游客仅仅因为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导致行程被取消,主张旅行社浪费了游客的时间而必须予以赔偿的观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因为旅行社的过错仍然是单方解除了旅游合同,责任追究也应当被框定在旅游合同的范围之内。(作者单位:浙江省旅游局)